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5-19 09:34 来源: 无锡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14/2014-00078
- 发文日期
- 2014-05-15
- 公开日期
- 2014-05-19
- 文件编号
- 锡卫医〔2014〕3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卫生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院, 医疗, 公文, 通知
- 内容概述
- 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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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卫医〔2014〕3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师必须经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
二、我局委托市医院协会负责对由我局发证的美容医院、护理院、疗养院、未设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等机构内依法享有处
三、我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医疗机构内依法享有处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必须经发证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五、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未经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有关医疗机构及当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涉嫌有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无锡市卫生局
2014年5月15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卫生监督所,市医院协会。 |
无锡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