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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14 10:0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199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1994年—2007年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承担,部省属企业自行承担。

  (2)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 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2008年以后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3)本市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非企业正常退休人员)。

  (4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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