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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9-06-12 14:03    来源: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14/2019-00100
发文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6-12
文件编号
锡卫医〔2019〕4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卫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机关,公文,文件,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层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事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中医药局、残联及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无锡市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锡卫医〔2017〕44号)和我市护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明确发展目标

  各地、各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省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将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推进健康无锡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具体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并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持续深化护理服务业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护理服务体系,逐步建成覆盖急性期诊疗、慢性期康复、稳定期照护、终末期关怀的护理服务格局。到2020年,力争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超过3.6人,医护比超过1:1.25, 形成一支由护士和辅助型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护士队伍的数量、素质、能力基本能够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从事老年护理、母婴护理、中医护理、助产服务的护理人员数量显著增加,护理服务业快速增长,护理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护理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二、持续推进护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一)加强院校和临床护理人才培养。根据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加大护理教育领域改革力度,加强护理人文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推动护理中高职教育衔接,发展护理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引导江南大学、无锡卫生高等职业学校等医学院校优化护理教育结构,增设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母婴护理、中医护理、助产等急需紧缺专业或专业方向,合理确定护理人才培养规模。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充分发挥有关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资源和相关学(协)会作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建立院校教育、继续教育和专科培养相衔接的护理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临床护士培训制度,实现教学与临床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规范辅助型护理人员培养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行业学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辅助性护理人员(以下简称护理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其对病患和母婴生活照护从业技能,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满足老龄住院患者和危重症患者需求。卫生健康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实施护理员队伍建设项目,定期对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规范护理员职业培训、鉴定考核、证书发放等事项,促进临床一线护理员队伍为患者规范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护理质量。建立健全护理员管理制度,将护理员作为护理辅助人员纳入护理人员队伍统一管理,各医疗机构要明确护理员岗位职责、履岗条件、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严格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严禁以护理员代替护士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护理员必须在注册护士的直接指导下,规范提供生活照护服务。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要对护理员进行培训,不断完善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单位招录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护理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

  (一)建立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结合紧密型医联体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不同级别医院,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上下联动机制。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急危重症患者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级医院等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主要提供日常医疗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在保证本单位护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鼓励公立医院通过管理、技术合作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专业化的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安宁疗护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三级医院要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训以及建立合作联系等方式,促进优质护理资源下沉,提升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内的基层医疗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能力,实现优质护理服务全覆盖,扩大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及安宁疗护等服务供给。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建立完善中医护理操作常规、方案和技术操作标准,发挥中医护理在疾病治疗、慢病防治、康复促进、健康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二)优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接续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紧密对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业务范围,提供日间照护、居家护理和家庭病床,促进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安宁疗护床位,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逐步构建安宁疗护服务网络。

  (三)加快发展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以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为平台,将伤口造口、糖尿病护理、输液治疗等专科护理技术引入基层医疗机构,探索社区护理、老年护理等专科护士培训机制,逐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护理技术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护理帮扶力度,通过高年资护士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专科护士基层坐诊指导等形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专业化的护理服务。开展居家护理试点工作,探索研究居家护理服务项目,设立居家护理服务目录,提高居家护理的专业性、规范性。鼓励各类护理院、护理中心以及基层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家庭医生预约上门服务的指导意见》(苏卫基层〔2018〕9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日间照护、家庭病床,为长期卧床、晚期肿瘤患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医疗护理的人群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四)逐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优质资源,鼓励各地、各医联体先行先试,不断拓展护理服务领域,积极改进护理服务流程,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和业态,逐步实现护理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区域护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五、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加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动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护理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引和项目倾斜,合理确定护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大护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护理人才教育质量。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和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职称评定机制改革,强化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老年护理服务相关的商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并加强监管。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残疾人护理服务。军队后勤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护理服务领域的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二)合理调整护理服务价格。开展公立医院、公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项目和价格研究,尤其是居家护理、长期护理等项目,科学核算护理服务成本,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护理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护理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体现护理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广大护士积极性,为我市护理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三)完善护理员培训和就业政策。积极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参加护理员培训。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护理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四)鼓励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老年护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促进老年护理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提供支撑。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护理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护理行为的监督和费用的控制,促进护理服务规范化。做好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重残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等制度的衔接。

  (五)积极创新试点,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各医疗机构要勇于实践创新,大胆探索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复制和推广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大力宣传护理服务先进典型,增强护士职业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健康、重视护理,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锡卫医〔2019〕46号)附件: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64号).pdf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无锡市中医药管理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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