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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 市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15:33    来源: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14/2019-00109
发文日期
2019-07-04
公开日期
2019-07-11
文件编号
锡卫规财〔2019〕4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卫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机关,公文,文件,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 市级资金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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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市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事局:

  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大力促进“健康无锡”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和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锡财社〔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市级资金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市级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大力促进“健康无锡”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和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锡财社〔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关于印发<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医疗机构,是指由社会资本依法独立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设立鼓励社会办奖补专项资金,对非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鼓励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办医疗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市级政府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资金奖补遵循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等原则。

  第五条 各区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关于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规定,有序放宽民办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凡符合准入条件和资质的,不得以任何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理由予以办医限制。对民办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不得将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其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  扶持对象、项目、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凡在无锡市区依法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达到二级以上医院资质、执业满两年且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2年内未有处罚记录(指资金分配年度之前2年,下同)且2年内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具体项目申请资金扶持。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包括:

  (一)临床重点学专科建设。

  (二)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

  (三)医学人才培养。

  (四)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设备购置。

  第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提交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上一年度本单位用于购置医用设备的投入情况,以及能反映本单位医学学科、临床专科水平、门急诊和住院人次数等相关材料,作为市级财政补助的相关依据。

  第九条 为促进民办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建设,民办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级别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医学学科、临床专科水平较高,且享受到市以上卫生健康部门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补助经费的民办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补助总额,每家最高提高30%的补助额度。

  第十条 对民办医疗机构符合医院医疗技术发展的诊疗设备购置的补助,民办医疗机构单件采购价格在20万元以上且设备款已付清,并已验收使用的医疗设备,按设备实际价格不超过20%比例予以补助,单件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30万元,每家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同一项目市级奖补与省级奖补本年内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填报《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市级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申请设备购置奖补的提供购买设备的发票和付款证明),向属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加盖部门公章,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省补助情况确定市级补助方案,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区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其它政府指令性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府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对民办医疗机构补助时,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根据机构等级、服务数量、学科水平、投入资金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后确定补助与否及补助金额。属填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空白的,或者属社会急需且建成后诊疗数量相对较大的项目,或者承担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政府性任务成绩较为显著的,或者是两年内未享受过补助,优先安排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对民办医疗机构奖补资金指标后,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补助情况,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补助项目绩效情况,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该机构、同类机构或项目补助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申报信息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拨付且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扶持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奖补办法。

  第十九条 市政府授权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并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市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锡财社〔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区民办医疗机构市级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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