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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在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0-05-19 10:38    来源: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14/2020-00072
发文日期
2020-05-13
公开日期
2020-05-19
文件编号
锡卫法规〔2020〕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卫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机关,公文,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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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在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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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在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事局,市卫生监督所,委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扩大试点地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0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法规〔202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在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决策部署,从2020年6月起,在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的卫生健康改革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切实落实改革举措,有效激发社会资本在卫生健康领域投资活力。

  二、改革事项和实施范围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领域涉及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部门的事项共11项,其中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0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次改革实施范围从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大至全市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苏政办发〔2020〕30号要求,将涉及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并依法定期更新。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严格按程序报批。在“证照分离”改革中,要依法公开并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同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可根据实际,实行“多证合一”,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环节、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于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各事项按照改革措施调整更新后的办事指南及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应当及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

  (三)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功能,积极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全市各级卫生健康政务服务窗口应依托市、区两级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模块下的电子营业执照查验功能,实时在线获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文档,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四)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各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做好行政审批、日常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有机衔接。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事项,应当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机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程度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依法推进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探索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于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自行其是。

  (三)抓好任务落实。对涉及本次改革的许可事项已移交当地审批局或已赋权开发区、乡镇街道的,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将本次改革要求及时传达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各改革事项在实施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各地年度考核目标。

  联系人:徐佳,联系电话:81825755。

  附件:无锡市落实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事项)实施措施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无锡市落实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事项)实施措施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改革举措:

  1.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个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一,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

  3.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管理,缩短时限、精简材料、压缩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4.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如营业执照等。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机构监督,对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发挥信用体系监管作用。

  2. 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开诊所登记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法定义务,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层级: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许可条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的进行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开展公共场所经营者诚信档案管理,实行“一档一户”,并进行评定分级,强化信用监管,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改革,在我市申请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共享的则不需提交。

  审批层级: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49号)等相关规定。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工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申请人有违反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结果;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通报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权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供水单位信用状况,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政府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推动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四、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不再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将法定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开办理进度。

  审批层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人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并需达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规经营的进行重点监管,对违法宣传疗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互联网+监管”,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强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相关要求将卫生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产品备案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有关信息平台系统,推进并加强信用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审批层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

  改革举措:将原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丙级资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整合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环节。取消注册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质条件要求。依法依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办事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许可条件: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新证、变更、校验、注销和遗失补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规定的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六、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审批层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

  改革举措:将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戒毒医疗服务进行监管。一是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校验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二是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苏卫妇幼〔2016〕8号),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的要求进行许可和监管。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 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校验层级: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校验条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并满3年的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1.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校验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开展相应技术服务的房屋、设备、人员情况。4.三年质量控制合格报告以及工作情况总结。

  办理程序:1.医疗机构提出校验申请。2.向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告知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材料、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根据提交的材料,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修订)》等文件要求进行现场复核,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校验的通知;校验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并限期整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优化校验流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主动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结果,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审批层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改革举措:医疗机构在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受理单位通过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查询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负责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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