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31 16:39 来源: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14/2025-00076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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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持续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23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实际,对《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锡卫规发〔2016〕3号)、《无锡市市级护理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锡卫规发〔2017〕3号)进行合并修订,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部分24条。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全市二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覆盖临床及护理专科)、建设原则与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第二部分组织管理界定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医院落实的职责分工,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第三部分申报环节规定市(县)区初审推荐、市属医院直报流程,明确6项申报条件及5类禁报情形(含3年内重大事故等)。第四部分规定评审采用临床数据评价+现场检查模式,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认,异议可复核,严查弄虚作假。第五部分动态管理明确重点专科管理周期4年(年度评估、不合格整改),建设单位周期2年(合格后确认),违规即撤销资格。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制定本级办法,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