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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处室

时间:2016-05-27 13: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安排日常综合性工作;负责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宣传、督办、信息、外事、对口援建工作;负责单位文明创建和有关学会、协会工作。

  (二)党群工作处(监察室、工会)

  承担党建、纪监、组织人事、统战、老干部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人武工作。

  (三)行政处

  负责安全保卫、物资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综合业务处

  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综合业务管理,督促落实业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业务考核;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承担科研及单位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监督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现场快检设备管理。

  (五)法制稽查处

  负责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督促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依法行政、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及规范执法文书使用;负责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处理及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层级稽查和单位内部稽查工作;负责受理对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协调或承办卫生计生监督重大事件查处工作。

  (六)应急办公室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制度;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承担卫生监督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会同业务处室应急处置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行政许可服务处

  协助做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审核、证件(批件)制作和发放等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承担卫生许可相关资料的汇总统计、归档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许可业务指导工作。

  (八)医疗服务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机构(中医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医师、护士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精神病防治卫生监督;负责医疗广告监督执法与专项整治;负责指导无证行医监督执法;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九)计划生育服务与母婴保健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计划生育、妇幼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对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行为;负责查办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十)传染病防治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传染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 查;负责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和抽检;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合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一)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检 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相关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落实生活饮用水生产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担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大型活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三)学校卫生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学校卫生预防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公共场所、饮用水、二次供水、传染病防控、学习生活环境和学生用品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负责落实监督抽检、应急事故处置等工作;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

  组织协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大型活动保障;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急处置工作;参与大型活动保障;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相关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五)爱国卫生监督处

  依法开展相关单位卫生、控烟、病媒生物防治等卫生监督执法;组织协调开展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复审相关工作。

  (十六)卫生与食品安全标准处

  参与卫生标准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开展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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