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卫计委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11-19 14:56 来源: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14/2018-00346
- 发文日期
- 2018-11-19
- 公开日期
- 2018-11-19
- 文件编号
- 锡卫党〔2018〕7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机关,公文,文件,通知
- 内容概述
-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实施细则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卫计委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直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 号)精神, 推动我市卫生计生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委制定了《无锡市卫计委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卫计委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苏办发〔2017〕21 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无锡市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18〕35号)精神,推动我市卫生计生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指委党委书记、主任及委分管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委党委书记、主任是本委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委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建设任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卫生计生领域的实践和探索,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法治建设谋划部署、检查指导、推动落实的职能作用,对推进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将我市卫生计生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时,要认真落实《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无锡市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具体工作方案》,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为我市卫生计生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委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内容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认真落实年度市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报送及日常考核设定的具体工作指标,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结合工作实际,每年部署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听取法治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每年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存在问题和困难;
(三)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综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四)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法律顾问作用,有效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根据省、市、委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公职律师队伍,逐步扩大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各项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卫生计生地方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要求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稳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善“一张网”建设,抓好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加强对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推进监管方式法治化、规范化,确保卫生计生行业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五) 落实和完善联动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推动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二)加强对法治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的评议考核工作;
(三)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锡法治办〔2010〕2号)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二)坚决维护法治尊严,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一)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督导检查;
(二)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位,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研究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重点提高主要负责人的依法管理与决策能力、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将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必训内容,科学设计学习培训内容,确保法治教育培训质量;
(四)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类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节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普法活动,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引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五)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大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
(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经常化、常态化。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实现“述职、述廉、述法”。要把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问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