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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7  修改时间:2019-05-07 17:22  浏览次数:

    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身份,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引导党员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强化党员宗旨意识,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对象
党员徽章的佩戴对象为全市所有共产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二、徽章样式
党员徽章按照中央组织部推荐的样式,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制”或“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其它样式的党员徽章原则上不推荐佩戴。
三、佩戴部位
着制服、中山装或衬衣的,党员徽章佩戴在胸口左侧口袋上方;着西装的,佩戴在左翻领中上部;着夹克衫及其他便装的,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醒目位置。
四、佩戴场合
党员应当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员徽章:
(一)参加党内重要活动时(如党员宣誓、党员志愿服务、主题党日活动等);
(二)参加党内重要会议时(如党员代表大会、党内表彰大会、党员教育培训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及组织生活会等);
(三)窗口单位或服务部门党员上岗工作时(其他领域的党员工作期间是否佩戴党员徽章,由所在基层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决定);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在开展服务群众工作时;
(五)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时。
五、有关要求
1、党员徽章是共产党员身份的标志,每位党员必须按规定自觉佩戴。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场合佩戴党员徽章,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2、党员要爱护党员徽章,妥善保管使用。党员徽章一旦损坏或丢失,党员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予以补发。
3、党员徽章限党员本人使用,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正式党员被劝退、除名、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4、购制党员徽章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费用。凡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内容包括党员徽章的样式和材质、配发数量、购买经费、购买渠道和价格等。
5、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员,要严肃指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6、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佩戴党员徽章,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第一责任人。
7、各级党组织要将推动党员规范佩戴党员徽章工作与落实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制度结合起来,与“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佩戴党员徽章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