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急救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30 修改时间:2021-07-30 15:56 浏览次数:
无锡市急救中心为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职责
1.委党委负责领导中心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中心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心领导人员,按程序审核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拟聘用人选,指导中心开展人事管理工作。
3.提出中心业务范围建议,根据中心工作需求,研究提出中心改革、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动议方案。
4.审核中心章程并监督中心按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审核中心法人年度报告并监督中心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
5.批准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资金使用,监督中心依法实施审计。
6.督促指导中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指导、监督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为中心正常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对中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急救中心相关职责
1.落实党对中心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
2.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人。
3.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中心在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建议方案,并对请示的事项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4.拟订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单位职责。
政事权限清单事项表
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党建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 举办监督职责 |
加强党对市急救中心领导 |
1.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市急救中心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健全党对市急救中心领导的体制机制,将党的建设要求写入市急救中心章程,专章专款对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加以明确。 2.统筹谋划市急救中心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纪依规加强对市急救中心的监督。 3.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推动党建和业务联动式评价,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方面。重视党建工作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选拔任用的导向作用。 4.定期开展“两优一先”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
《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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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救中心自主管理职责 |
加强党对市急救中心的领导 |
1.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总支行政集体研究讨论。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把好政治关。 3.健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领域工作重要论述的机制,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解决改革发展问题的思路举措和破解工作难题的具体办法。 4.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党组织监督保障作用。 |
《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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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机构编制 |
市卫生健康委 举办监督职责 |
1.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2.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
1.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根据市急救中心需求,提出市急救中心改革、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动议方案。 2.审核市急救中心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3.将市急救中心请示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委党委名义,报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 4.对市急救中心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执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情况,以及事业单位职责、机构、编制、职数的变化情况向市委编办书面报告。 |
1.《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无锡市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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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救中心自主管理职责 |
1.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2.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
1. 提出本单位在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2.对请示的事项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3.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执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情况。 |
1.《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无锡市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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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 |
市卫生健康委 举办监督职责 |
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做好干部教育培训; 3.做好干部日常监督。 |
1.对市急救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市急救中心后备干部。 2.对市急救中心人员做好教育工作。 3.严格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抓好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落实全覆盖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力度,增强提醒函询诫勉力度、持续抓好干部作风整顿,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大惩处。 4.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的管理监督。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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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干部人事 |
市急救中心 自主管理职责 |
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制度。 |
1.拟订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2.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内设机构负责人。 3.根据干部职工业务能力水平、日常表现对职工进行评价。 4.对单位职工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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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 |
市卫生健康委 举办监督职责 |
审核收入分配方案。 |
1.建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增长机制,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审核收入分配方案。 2.规范市急救中心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分配办法,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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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救中心自主管理职责 |
拟订收入分配方案。 |
1.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规范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补贴,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增长机制提出建议方案。 2.拟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管理办法。 3.拟定年度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金等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
《无锡市急救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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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 |
市卫生健康委 举办监督职责 |
负责市急救中心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指导工作。 |
1.指导市急救中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相关财政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4.强化对市急救中心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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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救中心 自主管理职责 |
负责制定本单位财物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工作,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工作。 3.制定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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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业务运行 |
市卫生健康委 举办监督职责 |
对市急救中心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指导和监督市急救中心业务工作。 1.指导院前急救医疗工作。 2.指导全市传染病和特殊病人的转送与救护工作,空中、水上救护等特殊院前救护工作。 3.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急救、指挥与协调工作;授权市急救中心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故时,指挥调动全市卫生院前救治力量;指导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医疗急救和应急演练工作。 4.指导急救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全市急救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批急救站点的设立。 |
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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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救中心自主管理职责 |
市急救中心具体工作。 |
1.负责全市居民急救电话、调度指挥、院前急救医疗工作。 2.负责全市传染病和特殊病人的转送与救护工作,承担全市空中、水上救护等特殊院前救护工作。 3.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急救、指挥与协调工作;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故时,负责指挥调动全市卫生院前救治力量;承担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医疗急救和应急演练工作。 4.承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急救保障工作及重要领导、知名人士、外国友人在锡期间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5.负责急救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为居民提供医疗咨询服务;负责院前急救人员规范化培训、特种行业和人员急救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全市急救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全市急救医疗站、乡镇急救网络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7.负责院前急救科研工作以及急救业务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
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无锡市急救中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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