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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促进社会办医 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税务局、科技局,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事局,江阴市、宜兴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94号)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无锡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升社会办医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一)鼓励发展社会办医。将促进社会办医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制定“十四五”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办医需要。医疗资源充足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府办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不合理增长,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5张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公立综合医院床位数。(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放宽规划限制。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实行指导性规划。按省统一部署,实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市卫生健康委)

  (三)有序引导社会办医发展。定期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童、精神、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向高端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对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紧缺型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诊所,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优化准入审批服务

  (四)推进跨部门并联审批。贯彻落实《无锡市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锡发改〔2019〕40号),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明确跨部门工作衔接事项和各审批环节时限。建立跨部门医疗机构审批首家受理部门负责工作机制,首家受理社会办医审批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审批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全面推广“不见面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简化环评消防审批。设置20张床位及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简化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流程,对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医疗机构设施,依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设施办理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探索建立小型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变更等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市卫生健康委)

  (七)优化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有关委托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对实行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可进行分阶段执业登记,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按实际开放床位预先登记并执业运行。(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支持

  (八)加大用地保障。各地应当将医疗卫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合理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资产发展社会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房屋设施改造应满足消防和抗震安全要求。支持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社会办医用地成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社会办一级医疗机构和医务室、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等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其购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任务目标以及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标准,签约服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建设按照规定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建设按照规定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社会办医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照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健全分工合作机制

  (十一)支持参与医联体建设。推进医联体网格化布局,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开展医联体建设,帮助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综合实力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以以履行社会义务为出发点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有专科特色和学科优势的社会办医,联合公立医疗机构发起或参与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支持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规范交易行为,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交易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信息,确保流程规范有序、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支持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时,根据培训基地设置需求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立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在遴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和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医学类科研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鼓励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科研水平进行申报,社会办医在申报主体、项目名额分配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社会办医人才建设

  (十四)探索人才合作模式。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在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积极改革,主动试点人才工作相互协作、联动、支持的新模式,促进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人才培养规范合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推广使用“江苏省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完善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各类人员信息。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医师多机构执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人才评审、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执业期间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可以作为在原单位参加岗位竞聘的依据。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离岗创业医务人员举办医疗机构。加强社会办医用工指导,依法规范执业医护人员与主要执业的社会办医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多机构执业医师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关系。参照公立医疗机构的等级、人才规模和人才层次,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中,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参训名额,适当向规模较小、人才较少的社会办医进行倾斜。(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省制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同等参加职称考评。取消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要求。对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人员的论文和科研不作硬性要求,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大医疗保险支持

  (十七)完善医保服务。完善定点政策,将纳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条件、经办流程、评估规则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医保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预算管理,提高总额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对纳入定点的社会办医,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收费票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各地不得因票据发票性质不同不予报销。(市医保局)

  (十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社会办医应基于实体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将相关诊疗信息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的医疗信息服务。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将为我市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门诊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办医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的医疗服务等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险需求。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形式。(无锡银保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加强社会办医综合监管

  (二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办医行业监管责任,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加大社会办医依法执业日常监督检查、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举报集中的医疗机构重点提醒告诫,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管长效制度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规范性监管,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施线上线下监管。建立医疗质量监测机制,完善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各项核心制度,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安全;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和标准上传信息。(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执法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开展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不同的医疗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医学会、医院协会等专业社会团体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标准规范,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通过示范引领,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大服务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重要政策、重点工作落实督导检查、跟踪分析和考核通报制度。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社会办医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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