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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22-06-07 17: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实施主体:无锡市民政局

  咨询方式:0510-81825570、0510-81821956、可加入QQ群:社会组织服务3群(群号1065825456),加入时请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二楼R区民政窗口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7月-9月下午14:00-17:00)

  审批结果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办理材料:

  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1份(核名提交);

  2. 社会组织章程草案1份(核名提交);

  3.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1份(核名提交);

  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1份;

  5.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1份;

  6.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1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3份;

  8.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份;

  9.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1份;

  10.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1份;

  11.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1份;

  12.验资报告1份;

  13.住所证明1份(可在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和提交告知承诺书之间自主选择)。

  办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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