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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10 14: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咨询电话

  行政许可、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823604。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审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相关文件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本规定第(一)至(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咨询电话

  行政许可、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823604。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4.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相关文件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本规定第(一)至(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申请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技术咨询文件;

  5.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 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

  8.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结果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咨询电话

  行政许可、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823604。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4.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备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相关文件规定,除应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五、申请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 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和执业证明文件;

  8.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备案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新申报。

  (三)抽查

  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按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工程5%的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确定为检查对象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

  (四)公告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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