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22-06-10 14:3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实施主体: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咨询方式:电话0510-81825623、0510-81825627 、现场咨询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1楼D区审批局窗口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7月-9月下午14:00-17:00)
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份;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份;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份;
5. 住所使用证明1份。
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有公司名称; 3、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 108号)一、关于登记管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