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时间:2022-06-10 14: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市本级、梁溪区)
实施主体: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咨询方式:电话0510-81825799 、现场咨询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E区9号窗口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7月-9月下午14:00-17:00)
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办理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3份;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份;
3.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3份;
4.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3份;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属于无锡市生态环境局;2、建设单位已委托有资质环评机构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3、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