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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18)

发布时间:2023-02-13 18:4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苏卫规(中医医政)〔2018〕4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促进我省中医专科能力建设,提升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遴选、建设、评审、确认和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中医重点专科是指具有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合理、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中医诊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专科。

第四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坚持自主申报、公平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重点扶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省中医重点专科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

第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确定申报专科,填写申报书。省属省管医疗机构将申报书直接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其他医疗机构报送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报专科组织遴选,确定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3年建设期满后,经评审合格的确认为“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

第六条  新申报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三级医疗机构的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专科;

(二)专科中医特色优势明显,有独特的技术和专长,在中医学术思想、临床诊疗技术、医疗服务水平、专科中药制剂、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达到同类专科先进水平,并具有发展潜力;

(三)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六)有独立病区,科室病床数≥40张,病床使用率≥85%,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

(七)除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申报的专科外,应当为市级中医重点专科;

(八)经重点扶持和建设后能达到省中医重点专科水平。

第七条  截至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中医重点专科: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

(二)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过错行为在产生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完全或者主要因素;或者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三)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发生重大违法事件。

第八条  申报专科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凡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九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省中医重点专科专家库。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3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胜任省中医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和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有关规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专家,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专家组成遴选专家组,采取审核材料的方式,对申报的专科从基本条件、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遴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对达到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基本要求的专科,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将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结合,按照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和专科建设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专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室管理,提高专科人才队伍素质,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水平,推动专科诊疗技术创新,增强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专科建设方案的,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将调整方案的原因、内容、实施计划等逐级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科建设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逐级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专科建设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内予以专项安排,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补助。鼓励多渠道争取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及其配套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办法》,主要用于该专科关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诊疗规范研究制定、临床新技术引进与开发、院内中药制剂研发、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等。

第十五条  专科建设项目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其所在单位按照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完成自评,并逐级向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评审书面申请。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依据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采取材料审核、医院数据监测评价和实地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建设期满专科的建设方案执行、目标任务完成、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专科建设项目,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对未通过评审的专科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省中医重点专科运行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或者随机抽查。对检查或者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或者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中医重点专科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和管理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激励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管理与指导。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省中医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将本专科上一年度运行情况,经所在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省中医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每5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为“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中医重点专科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认满5年的省中医重点专科,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中医政〔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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