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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21)

发布时间:2023-02-13 18: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一、对《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三、对《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通报批评”修改为“发文通报”。

四、对《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调低或者撤销医院级别,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医院在党风廉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将有关条款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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