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13)
发布时间:2023-02-14 11: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江苏省财政厅《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规〔2013〕1号),结合我市实际,自2013年起,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市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的财政承担。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身份证》等证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进行登记,具体登记时间参看社区公告。
2.资格确认
(1)奖励对象的资格由街道(镇)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
(2)经审核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街道(镇)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拟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人员,由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报区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3.奖励金发放
市建立非从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专户,区级财政审核无误后,于8月底前将资金划转至奖励金专户,10月底前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或者委托有关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政策落实到位。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准确稳妥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本着应奖尽奖的原则,确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要核对人员性质,按时将奖励金发放至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各地要严格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
对已经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在2013年实施到位,要建立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其纳入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实施的正常工作部署,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正常运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管理和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