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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23-02-14 11:0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基妇〔2015〕20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卫生、社会事业)局(委)、公安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无锡市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凡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一律不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08年4月10日后在江苏省内所有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使用电脑打印,手写均为无效。

二、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

1.《出生医学证明》的领用及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并逐步实现同步网络配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的基础上,按季度向本辖区签发机构配发出生证,做好出入库登记和清点。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照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各签发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须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剂。

2.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追究制度。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所有管理与签发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一式三份,分别由承诺人本人、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请各市(县)区将辖区所有责任人名单汇总后于2015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存放。《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专人专柜专锁管理,并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过程监管,建立出生证管理台账,将签发资料分类专案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的出生证登报挂失,并逐级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因单位或个人保管不慎导致遗失的,将给予严肃查处。

4.严格落实证章分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须由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刻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当分别有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印章,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机构既往分娩但尚未首发出生证工作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签发,由申请人向原分娩机构递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申请单,原分娩机构审核并将首次签发(换发)申请单录入《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系统,委托机构通过分娩机构登录账号后核发《出生医学证明》。

5.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强化人员培训,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发放(规范见附件2),医疗机构内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分娩后1月内及时发放率达到90%以上,废证率控制在1%以内。所有作废或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上均应加盖“作废”印章(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下发),坚决杜绝伪造婴儿出生日期、擅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代人打印外地出生医学证明甚至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恶性事件发生,对于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1.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级户口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进行户口登记;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符合收养条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儿童申报户口,凭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原则上不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户口登记,无需到户口登记机关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

2.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户口登记机关相关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见附件3)。若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受理机构见附件4)。受理机构要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并协调签发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受理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样式见附件5)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受理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 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四、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要求,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统一实行计算机打印签发和网络化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规范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江阴市、宜兴市要切实做好与市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对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全市及时向省级和国家平台报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与一致性。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季报制度(格式见附件11),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报表报送核查工作,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群体保健科。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2.《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打印规范

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真伪鉴别表

4.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受理机构一览表

5.《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6.无锡市医疗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一览表

7.《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8. 医疗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9.《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签发要求

10.《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签发要求

11.《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12.《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2日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

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承 诺 人:

机构盖章:      

    期: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打印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所有项目均应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有缺漏项,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新生儿信息

1. 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符合公安机关姓名登记的有关要求,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有特殊情况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咨询公安部门后确定。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①已简化的繁体字;②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③自造字;④外国文字;⑤汉语拼音字母;⑥阿拉伯数字;⑦符号;⑧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2. 新生儿父母均为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由新生儿父母依据新生儿是否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确定,若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需填写中文,若不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可以填写英文。

3. 新生儿原则上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对尚未取名的新生婴儿,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 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 “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 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 “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见附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并加盖公章,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 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2. “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3.  “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4. 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表1

单亲声明

 

本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日,在                 (助产机构名称)分娩(男、女)新生儿姓名                

现因                            (故)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特此声明。

以上信息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新生儿母亲:              (签名)  

                    日    期:              

 

新生儿母亲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核实情况(盖章):

 

 

 

日    期:              

 


附件3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真伪鉴别表

 

特征

鉴别方法

效果

专用黑白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中国妇幼卫生标志” 

在阳光下观察

黑白两种水印效果清晰可见

正页、副页与存根“编号”部位,印制有多层光学水印防伪图形

《出生医学证明》平整放于桌面,将光学水印解码片平压于《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及存根的光学水印防伪图形上

当光学水印解码片于0度角、逆时针方向转动60度角和120度角时,光学水印防伪图形上分别显示“出生证”、“人口登记”和“CSYXZM”(即“出生医学证明”的拼音字头组合字母)字样

副页和存根“光学水印防伪图形”右侧 印制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 

 

自然光下观察

直视(90°)颜色为金属黄色,斜视(30°)颜色为金属绿色

正页右上角烫印有圆形标识 

自然光下观察

标识中间目视可见“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中的亲子图案和“出生医学证明”文字,标识边缘目视可见独立的“CSYXZM”字样,图案中的婴儿图案目视呈渐变红色

正页上方标题“出生医学证明”中文字样下的横划线印制有微缩文字

10

放大镜下观察

微缩文字“CSYXZM”清晰

三联背景采用彩虹印刷

自然光下观察

底纹长城颜色鲜亮、过渡自然、层次清晰,底纹中六边形线条平行且间距相同

 

 

附件4

 

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受理机构一览表

 

地区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无锡市

无锡市卫生计生委

新金匮路1号

张 萍

81822084

江阴市

江阴市妇幼保健所

江阴市朝阳路博爱巷15号

候丽华

86800129

宜兴市

宜兴市妇幼保健所

宜兴市东虹路512号

刘凌云

81758833

锡山区

锡山区妇幼保健所

锡山区锡沪中路85号

高梅红

88216167

惠山区

惠山区妇幼保健所

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东侧

金建萍

83591051

滨湖区

滨湖区妇幼保健所

无锡市隐秀路1588号

陈智群

85866171

崇安区

崇安区妇幼保健站

无锡市广瑞路1号

钱 婷

82792822

南长区

南长区卫生局

无锡市通扬南路28号12楼

金 倩

82856685

北塘区

北塘区妇幼保健站

无锡市广石家园160号

何菊红

83158895

新 区

新区妇幼保健站

新区长江路先行大厦7楼

蔡静芬

85220181

 

 

附件5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鉴定机构使用)

新生儿姓名

 

证件编号

 

签发机构名称

 

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

 

申请日期

 

经办人

签字

 

负责人

签字

 

真伪鉴定结果

载体鉴定结果:

信息核实结果:

结        论:    真 □      假 □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载体鉴定结果和信息核实结果一项为假,结论为假。

 

附件6

 

无锡市医疗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一览表

 

地 区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城  区

无锡市优生优育协会

无锡市金城路399号

(市疾控中心5楼513室)

孙雪娣

85705778

江阴市

江阴市妇幼保健所

江阴市朝阳路博爱巷15号

候丽华

86800129

宜兴市

宜兴市妇幼保健所

宜兴市东虹路512号

刘凌云

81758833

锡山区

锡山区妇幼保健所

锡山区锡沪中路85号

黄欣欣

88216503

惠山区

惠山区妇幼保健所

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东侧

金建萍

83591051

 

 

附件7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医疗机构内分娩)

 

1. 签发对象:在具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含在途中分娩但经具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处理的新生儿)。

2. 签发单位:新生儿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

3. 签发要求:

(1)签发公示:分娩机构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在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发放《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内分娩)》(表1),告知家长要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保分娩1月内《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发放率达到90%以上。

(2)留档材料:①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的《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②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③特殊情况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打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领证人员:须为新生儿母亲本人,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2)、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表1

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医疗机构内分娩)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分 娩 信 息

产妇姓名

 

住院病历号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孕周

           周        

出生体重

       克

出生身长

     厘米

出生地点

       省       市        县(市、区)

医疗机构名称

 

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新生儿姓名

 

母亲信息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龄

 

国  籍

 

民    族

      

户籍

       省(区、市)

住  址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父亲信息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龄

 

国  籍

 

民    族

 

住  址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领证人

姓  名

 

与新生儿关系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1. 签发登记表背面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 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表2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类别: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与新生儿关系:

有效身份证类别: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无锡市辖区医疗机构外分娩)

 

1.签发对象:在无锡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

2.签发单位:无锡市医疗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见附件6)

3.签发要求: 

(1)留档材料:①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的《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外分娩)》(表1);②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③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亲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2)领证人员:新生儿父母亲双方。


表1

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医疗机构外分娩)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分 娩 信 息

产妇姓名

 

出生地点

江苏无锡    县(市、区) 镇(街道)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孕周

           周        

出生体重

       克

出生身长

     厘米

接生人员姓名

 

接生人员身份证号码

 

旁证人员姓名

 

旁证人员身份证号码

 

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旁证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______        年   月   日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新生儿姓名

 

母亲信息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龄

 

国  籍

 

民    族

      

户籍

       省(区、市)

住  址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父亲信息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龄

 

国  籍

 

民    族

 

住  址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亲子关系声明

 

(新生儿姓名),是        (母亲姓名)与       (父亲姓名)亲生。以上情况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父亲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1、在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接生人员和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证件时需由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9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要求

 

1.签发对象:①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②当事人提供法定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③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④《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⑤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2.签发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

3.签发要求:

(1)留档材料:①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的《无锡市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表1);②非签发机构原因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③新生儿父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领证人员:原《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父母亲双方。

(3)签发机构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给予换发,换发后原证件加盖作废专用章后由原签发机构与换发材料一起归档保存。若原出生证副页缺失且尚未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者,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口未登记证明后,方可发放副页。

(4)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表1

无锡市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换发人姓名

 

性    别

□男      □女

原证编号

 

出生地点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

□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

姓名中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登记机关单位(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 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 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

□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证正、副页交回情况

      正页  □                  正页和副页   □

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父亲姓名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换发证发放情况

正页         

正页和副页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信息

换发前:                换发后:

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粘贴处

已收到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项信息核对无误。

母亲签字:         父亲签字:           年   月   日

签发人:                换发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换发时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与《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一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2、本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3、异地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相关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10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要求

 

1.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因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况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儿童。

2.签发单位: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一览表(见附件6)。

3.签发要求:

(1)归档材料:①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的《无锡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表1),户口登记办理情况栏须由父母亲双方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②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③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④由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⑤刊登有原出生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2)填写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领证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父母亲双方。

(4)各补发机构要根据《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中公安机关签署的是否户口登记情况核发《出生医学证明》,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报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至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表1

无锡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补发人姓名

 

性    别

□男      □女

原证编号

 

出生地点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

□遗失  

□被盗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父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户口登记

办理情况

(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

□已办理              □未办理       

                      

单位(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粘贴处

已收到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项信息核对无误。

 

母亲签字:         父亲签字:           年   月   日

签发人:                          补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1、补证提供材料: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3、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4、补发的证件信息应与原证件一致。

 

附件11

 

《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年  第      季度

                    县(市、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上季度申领数

(1)

上季度使用情况

上季度库存数

(15)

上季度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

(16)

本季度申领数

(17)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

签发数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

(8)

废证数

合计

(14)

当年出生的首次签发数

(2)

既往年度出生的首次签发数

(3)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4)

换发数

(5)

(6)

小计 (7)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

(9)

(10)

(11)

其他原因数(12)

(1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注:1.本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单位为“张”。

2.表中逻辑关系:(7)=(2)+(3)+(4)+(5)+(6);(13)=(9)+(10)+(11)+(12);(14)=(7)+(8)+(13)

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季报表审核,报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群体保健科。

 

附件12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

 

                    县(市、区)  单位名称:                         

序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签发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注: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季报表审核,报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群体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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