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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

发布时间:2023-02-14 11: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规发〔2015〕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社会事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健康发展,按照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完善特别扶助制度。自 2016 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 600 元、700 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二)开展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优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力度,调整公益金扶助范围及扶助金额,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重度残疾的缴费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

(五)建立完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居家养老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六)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七)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九)帮助解决诊疗困难。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开展健康管理,为年满60 周岁和行动不便的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定期上门巡诊服务。

(十)完善住院护工保险制度。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完善、落实《无锡市部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住院护工服务保险。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十一)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如无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二)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

(十三)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四)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创业就业培训,积极促进其就业,优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

(十五)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优先安排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六)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十七)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对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十八)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与民政、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合作,在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可靠的保障。对办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的对象,出险后应及时协助做好理赔工作,保证理赔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九)鼓励提供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在公交出行补贴、园林游览优惠等多个社会公共政策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助和照顾。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是践行群众路线、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家庭健康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应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工作落实。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扶助对象的困难需求了解、资格确认、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牵头做好扶助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监督管理;民政、人社、住建、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注重宣传方式,加强舆论引导。既应当主动宣传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又应当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七、参照本《意见》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

(二十三)参照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 2016 年1 月1 日起参照本 《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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