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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2016)

发布时间:2023-02-14 11:3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规发〔2016〕4号

锡财社〔2016〕51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

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死亡及伤残家庭)的临时救助与帮扶活动。

第四条  公益金来源:

(一)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扶助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其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家庭。

1.恶性肿瘤;

2.血液病(急性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合并广泛出血);

3.先天性心脏病;

4.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6.艾滋病;

7.重度精神疾病;

8.罕见病和其它特殊重特大疾病。

以上病种的认定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二)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或当年评残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且未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

(三)本市范围内户籍人口中的其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包括独生子女父母本人或未婚的独生子女因生病、残疾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流动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共同居住的独生子女发生第(一)项情形的家庭。

第六条  扶助方式和金额:

(一)公益金的扶助方式为一次性经济扶助。

(二)公益金的扶助金额:

1.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每户扶助10000元;

2.独生子女当年死亡或当年评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扶助5000元;

3.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每户扶助2000元。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

公益金每年11月份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后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相关银行发放。

第八条  申请公益金所需材料:

(一)独生子女当年患重大疾病的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独生子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3.独生子女未婚证明或婚姻情况申明。

(二)独生子女当年死亡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独生子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独生子女未婚证明或婚姻情况申明。

(三)流动人口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独生子女证明、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锡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

3.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九条  公益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的使用必须账目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金,保证公益金总额。

第十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的,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8日颁发的《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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