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2019)
发布时间:2023-02-14 13: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锡卫规发〔2019〕1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残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财政局、残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无锡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9日
无锡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计生协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服务保险。
第三条 保险投保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中已享受江苏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人员。
第四条 保险经费来源为市卫生健康部门专项经费。
第五条 住院护工保险日给付金额根据无锡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由市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委共同审定。
第六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实施本保险相关具体事宜,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统一投保。
第七条 2019年8月31日前,市计划生育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本轮承保的保险公司。从本轮保险开始,每2年招标一次。
第八条 保险以住院护工补贴为主,具体保费和保障内容均以政府采购结果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投保对象的保障内容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原无锡市人口计生委《无锡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锡人口计生规发〔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江阴市和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