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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发布时间:2023-02-14 13: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新吴区民政卫健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委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

 

无锡市本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参照财政部,国家、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等部门对医疗卫生健康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安排的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以及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预算管理级次分为市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与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论证和项目库管理;

(五)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七)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八)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九)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

(一)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相关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库的管理,开展项目申报、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预算申报单位编制的明细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五)负责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七)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九)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地方公共卫生等项目。

1.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基层卫生能力提升及信息化建设、基层骨干人才遴选培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幼儿园儿童视力保健、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防控、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2. 地方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包括补充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链运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卫生安全保障,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口腔卫生保健,预防性体检,公共卫生监测,爱国卫生,健康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标准管理以及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生育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青少年发展和家庭可持续发展等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医疗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和医疗保健等项目。

1.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2. 医疗保健。主要包括保健对象体检、疗养费用以及相关的工作管理经费。

(三)计划生育项目。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

(四)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项目。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政府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等。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专)科建设、创新平台建设、医联体建设、科研技术及成果、教育培训、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项目。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 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五)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卫生健康合作交流和老龄事业发展等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一般按项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因素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公共卫生项目。主要根据区域财力、服务人口、项目任务量、服务量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因素权重进行计算分配。

(二)医疗保障项目。主要根据服务人数、经费标准、工作任务量、服务量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分配。

(三)计划生育项目。主要考虑人数、奖补或救助标准等因素,以及各因素权重进行计算分配。

(四)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根据国家、省对医疗卫生发展的要求、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实际、开展工作实际任务量、经费标准、各单位承担职能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五)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项目。主要根据各单位承担职能、开展工作任务量、服务量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工作发展变化,对上述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因素选择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经卫生健康部门分管市领导签批、财政部门汇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下达后根据项目进度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于转移支付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分批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方案,并相应调整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严格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的定期通报制度和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挂钩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已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外,专项资金预算结余和项目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对专项资金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管理,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市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项目绩效目标或违纪违规的,市财政部门督促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收回相应资金;对使用绩效较差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管理,并视情况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市财政部门督促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主动接受市人大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对执行进度缓慢或预算绩效不佳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向市人大、市政府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县)、区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机构改革后明确的职责规定,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授权,无锡市卫生健康委、无锡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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