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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

发布时间:2023-02-14 14: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科教〔2021〕12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信息公开发布)

 

无锡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无锡市委市政府《无锡市卫生健康“三名”战略实施意见》(锡委发〔2019〕75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十四五”期间评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是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含属地部队和社会机构)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医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分类实施、注重团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部分  项目设置

第五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设置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三名”战略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发展规划布局,根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和类别:市临床医学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市医学发展学科、市医学创新团队。

学科名称以《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及历年修改单为依据。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按一级学科名称申报;其他学科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  市临床医学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十四五”发展目标

学科研究方向优势特色突出,有良好发展前景,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主攻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能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等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市公共卫生中心应聚焦“健康无锡”建设,以区域内重大公众健康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担任国家级学会主委、副主委或省级学会主委;学科团队人才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博士学位比例高;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等设施条件优良,可支撑本学科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工作条件。经过“十四五”建设能进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临床医学中心(创新平台)、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中心序列。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临床医学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3-5个。

第八条  市临床医学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申报条件

1. 医学科技水平已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学科带头人60周岁以下。

2. 已经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十三五”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3. 近5年有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或排名第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至少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以上。

4. 学科带头人为正高、博导,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担任国家级、省级学会主委、副主委。学科带头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博、硕士比例大于60%。

5. 开放床位数不低于80张。

6. 近5年住院患者中疑难危重复杂疾病比例大于50%,或四级手术占本专科手术总数大于50%。

7. 同等条件下专科排名在全国前30位优先推荐。

8. 市公共卫生中心申报单位应与全国学科排名前3位的高校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学科带头人为正高、博导;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博、硕士比例大于50%;近5年承担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以上;省卫生健康委医学新技术一等奖2项以上。

第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十四五”发展目标

学科(实验室)研究方向特色明显,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市内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在部分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省内领先水平,能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等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组织能力强,具有正高职称,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资格,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担任国家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学术职务;学科团队人才结构较合理、团结协作,博士学位达到一定比例;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等配置能较好地满足科学研究需要。经过“十四五”建设能进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省医学创新团队和市级临床医学中心序列。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10个左右。

第十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申报条件

1. 学科医学科技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 已列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十三五”市临床医学中心、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3. 近5年获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4. 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项以上;省卫生健康委医学新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5. 学科带头人55周岁以下,正高、博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担任省级学会副主委或专业组长;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博、硕士比例大于50%。

6. 开放床位数不低于60张(口腔、妇幼保健学科可适当降低)。申报医学重点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7. 近5年住院患者中疑难危重复杂疾病比例大于40%,或四级手术占本专科手术总数大于40%。

8. 同等条件下专科排名在全国前50位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市医学发展学科 “十四五”发展目标

市医学发展学科主要支持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重要、新兴领域学科、团队建设。学科研究方向明确,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市内同类学科中具有优势,有一定研究基础,能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关键技术达到市内领先;学科带头人有一定学术造诣,组织能力较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担任省级学会常委(组长)以上学术职务;学科团队人才结构较合理、团结协作,博、硕士学位达到一定比例;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等配置能较好地满足科学研究需要。经过“十四五”建设能进入省医学创新团队、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序列。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医学发展学科10个左右。

第十二条  市医学发展学科申报条件

1. 医学科技水平已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 已列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十三五”市医学发展学科、市医学创新团队。

3. 近5年获排名第一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3项以上。

4. 近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省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省卫生健康委医学新技术二等奖1项以上。

5. 学科带头人50周岁以下,副高、硕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担任市级学会主委及以上;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

6. 开放床位数不低于50张(口腔、妇幼保健学科可适当降低)。

7. 近5年住院患者中疑难危重复杂疾病比例大于30%,或四级手术占本专科手术总数大于30%。

第十三条  市医学创新团队“十四五”发展目标

团队研究方向特色明显,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团队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市内同类团队中处于领先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在部分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省内领先水平,能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组织能力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资格,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担任省级学会常委或专业组组长以上学术职务;学科团队人才结构较合理、团结协作,博硕士学位达到较高比例;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等配置能较好地满足科学研究需要。经过“十四五”建设能进入省医学创新团队、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序列。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医学创新团队10个左右。

第十四条  市医学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 团队特指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团队必须围绕一个研究方向、一种专科疾病、一项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其科研水平处于省内先进,在关键技术上应有所突破。

2. 团队所在平台(科室)已列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十三五”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市医学发展学科、市医学创新团队。

3. 近5年获排名第一的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

4. 团队带头人50周岁以下,副高、硕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担任市级学会副主委及以上;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

5. 近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6. 团队必须有独立病区单元(口腔、妇幼保健等学科不作床位要求)。

第十五条  “十三五”省、市科教强卫工程评估优秀的学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部分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应适应无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学科发展趋势,立足学科发展前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着力打造特色优势,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学科团队实力与水平。

第十七条  研究制定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应组织学科带头人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发展目标、主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八条  凝练学科项目主攻方向。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要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确定本学科主攻方向。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建设单位和学科应当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育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学术领军人物塑造,培育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学科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促进开放合作,产学研结合,增强学科建设与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第二十一条  重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高层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前沿领域学术交流。建立学科团队建设信息网页,加强信息交流和社会宣传。

第四部分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宏观指导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2. 发布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建立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3. 组织开展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的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4. 筹措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资金,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申报、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提供咨询意见,为行政部门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建设规划、绩效评估与管理提供政策建议,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2. 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

3. 加强本区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做好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应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规划;

2. 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务开支、学术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3. 落实本单位(不含财政核拨全额事业单位)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自筹配套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4. 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报告项目建设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是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主持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2. 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 主持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本学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学科团队的建设成效负责。

已经担任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不得同时担任本市其他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

第五部分  项目评审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和需求,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申报工作。市属和属地部队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市(县)区属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签署诚信承诺书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八条  评审程序:

1. 初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申报通知的规定要求的进入评审环节。

2. 评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基础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建设目标和主攻方向研究课题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使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和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 确定。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各单位学科团队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名单,经委行政办公会审议和社会公示后予以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按时、科学制定学科项目建设任务计划书,确定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内容、主要措施、任务分工、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任务计划书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并作为学科项目建设与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第三十一条  年度评估。每年9月,各项目单位应对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每年10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年度评估优秀的项目给予20%年度经费奖励,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下浮20%年度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在2023年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中期自评报告,于2023年9月底前经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实行中期竞争性评估,即无条件接受相近专业竞争挑战,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擂台赛,在项目名额不变条件下,实行优胜劣汰制,确定后续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终期验收。终期验收在2025年下半年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终期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任务计划书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书面申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经审核同意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将调整后的任务计划书及经费预算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但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

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受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

项目建设单位拟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提交更换理由、拟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等材料,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市卫生健康委经审查属实的,应当按照建设合同约定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

1. 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重要事项的;

2. 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信誉的;

3. 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 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执行定期评估要求,或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六部分  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市、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项经费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经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资助经费由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预算按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拨付,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经费由举办实体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捐赠支持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应以内涵发展为目标,以软实力建设为重,重点保证人才梯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单位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对经费使用效益做出评估。

第四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年度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为下一步推进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使用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学术报告、鉴定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Medical Key Discipline Program of Wuxi Health Commission”。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科项目建设成员在相关成果上有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科项目建设所购置或者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七部分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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