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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授予与管理办法》(2022)

发布时间:2023-02-14 14: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规发〔2022〕2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委各直属单位,市卫健综合服务中心,有关学术团体:

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实现形式,规范其管理对于实现继续医学教育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授予学分,规范的学分管理是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手段之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完成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进行的在职进修教育,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同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是专业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实现形式,规范其管理对于实现继续医学教育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条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机构为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过程监管、学分认定及授予、项目终期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5.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6.市卫生健康委面向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7.市卫生健康委评选确认的市级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

(三)其他条件

1.申报项目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办单位在职人员。国家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护理专业可为副高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既往3年曾担任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负责人;省级、市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必须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每年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

3.项目授课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备案项目申报条件

备案项目指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在完成举办并通过执行情况审核后,下一年度再次举办的项目。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拟申报下一年度备案须满足:完成全部期次的举办;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中完成举办的执行情况汇报、提交学分信息并通过审核。备案项目除对下一年度的举办起止日期、举办地点、拟招生人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申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可修改外,其余项目信息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报时间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采取当年申报次年举办的办法,申报时间根据当年申报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过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填报,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八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申报单位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填报,项目评审按照总量核定、分级评审的原则。

第九条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申报单位当年申报数量、结构、专业需求的规划工作,编制当年市级项目申报计划量报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按照项目先进性和实效性、项目负责人能力水平、项目授课内容及师资水平等内容综合考量,择优推荐本单位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对各单位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举办形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举办形式、招生人数、课程内容、课程师资、项目课时数应符合申报和获批的内容,项目举办中应做好学习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项目主办单位应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知下发一周前将项目通知、日程安排报送至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并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和项目总结、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考核样卷及答案等资料通过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报送至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按要求同步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举办前申请和举办后执行情况汇报。凡未按要求报送举办申请和执行情况汇报材料视为当年度项目未举办。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以备评估检查,并做好当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总统计工作。统计内容一般包括培训学员人数、学员基本情况(工作单位、职称等)、师资人数、师资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单位、职称、教学经验简介)、培训总课时等。台账资料保存时限至少为5年。

 

第五章  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授予规定学分。具体要求按照《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完成后,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从项目内容的先进性和适应性,项目开展形式的合理性,项目执行管理的有效性,学员课后的满意度等多个维度对评估周期内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下拨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项目实际内容与批准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虚假学分、贩卖证书、胡乱收费等违规操作的,经调查核实后,情节较轻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授予学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改正或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2种。

第一条 Ⅰ类学分

1.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经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需要,由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4.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教育中心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Ⅰ类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省级及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二条 Ⅱ类学分

1. 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科室疑难病例讨论、院内讲座等自我管理项目。

3.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

4. 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需要,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或批准的项目。

5.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教育中心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Ⅱ类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 学分要求

第三条 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其中,院内自我管理项目Ⅱ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5学分。

第四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县)区级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公共卫生单位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其中,院内自我管理项目Ⅱ类学分不超过15学分,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5学分。

第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院内自我管理项目Ⅱ类学分不超过15分。

第六条 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类、Ⅱ类学分。

第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得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要求总值的50%。

第八条 学分达标标准自卫生技术人员获取当前专业技术职称当年起进行调整,未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要求。

 

第三章 授予标准

第九条 Ⅰ类学分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一天最高不超过2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项目公布文件批准的学分数。

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一天最高不超过2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项目公布文件批准的学分数。

3.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

1.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每1.5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一天最高不超过5分。

2.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理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市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

3. 由单位组织或经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后书写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 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杂志期刊、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 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只统计前三位作者: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4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6.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市卫生健康委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课题(3-1学分)。

7. 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 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境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中级职称及以上每月授予Ⅰ类学分1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初级职称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第十二条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年度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1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初级职称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第十三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紧缺人才培训结业考核合格者及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登记学分,并由项目举办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根据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完成学分情况可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和汇总。

 

第五章 学分验证

第十七条 根据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方案,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

 

第六章 学分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

 

第七章 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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