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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中医推选管理办法(2022)

发布时间:2023-02-14 14: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规发〔2022〕3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事局,各直属医疗机构,各在锡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无锡市名中医推选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名中医推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保持和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重大疑难病症防治方面的特色优势,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打造中医药领域领军人才,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药专家,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名中医(以下简称市名中医)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一定年限以上,中医药学才能突出、医德医风优良、医疗业绩显著,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建立市名中医推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推选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市名中医的推选和监督工作。市推选领导小组下设市名中医推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选办公室),负责市名中医推选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市属及在锡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市推选领导小组指导成立市名中医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推选委员会)负责市名中医的综合评审,成员由中医临床和管理专家组成,数量为单数。

第五条 市名中医每3-5年推选一次,已评为“无锡市名医、名中医”者、省级(不限本省)及以上名中医不再参加推选。

第六条 市名中医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择优选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名中医推选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第一执业注册点在本市的在岗(含已退休,但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曾在外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需在本市医疗机构中医临床岗位工作满5年。

第八条 推选市名中医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秉承大医精诚宗旨,矢志弘扬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品行端正,医德高尚,热心为群众服务,积极从事中医药公益事业。

(二)业内知名。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在全市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在市内外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理论和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地位。

(三)传承创新。致力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在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成绩显著。积极从事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四)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德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廉洁自律,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和严重差错。

(五)坚持临床。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及以上,原则上应受聘为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岗位,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

(六)实绩突出。近5年的年均诊疗人次数在本单位排在前列。原则上门诊中药饮片使用率不低于60%,或门诊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条 推选市名中医优选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省级及以上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全国中医药骨干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中医学术流派代表性传承人、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负责人、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外市“市级名中医”、本市“市(县)区级名中医”等。

(二)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或省级学会常委及以上,或市级学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等职务。

(三)曾任或现任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专(学)科带头人。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统计源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3篇及以上(1篇中文核心期刊可视同2篇统计源期刊,1篇SCI论文可视同5篇统计源期刊),或出版中医药教材或专著(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五)作为负责人曾获厅市级及以上中医药方向科技项目立项,或者作为主要负责人曾获市级及以上中医药方向科技成果奖项(省级成果前5名,市级成果前3名)。

(六)列为市级及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七)获得中医药相关发明专利,或研制开发出中医药相关设备、器材、药品、制剂等并产生突出效益。

(八)获得政府特殊津贴,或市级及以上科技人才相关称号以及其他相关荣誉或表彰。

第十条 申报推荐

(一)市推选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将市名中医推选工作方案和推荐名额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市属、在锡省属单位。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自下而上的遴选推荐工作。市属、在锡省属单位直接向市推选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

(二)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无锡市名中医推荐审批表》,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和任职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各种荣誉证书,论文、科研立项、奖项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者应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四)推荐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组织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所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逐级报送市推选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推选办公室组织对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无异议,将推荐人选提交推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推选程序。市推选委员会根据推选条件,按当届名中医推选名额数推选出当届名中医入选者。

(三)推选形式。推选采用审阅材料、评审打分、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选,必要时进行现场面试答辩。

(四)领导小组审定。市推选领导小组对经入选者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人选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会审议。

(五)推选结果公示。通过审议的入选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市推选办公室会同各地、各单位调查核实,提交市推选领导小组研究裁决。

第十二条 对当届入选市名中医者,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授予“无锡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市名中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资助或推荐、国内国际学习研修和学术交流资格。市名中医所在单位应对市名中医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必要支持,可与其协商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

第十四条 市名中医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需完成指令性疾病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市名中医推选中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拉票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已获“无锡市名中医”称号者,有违法违纪、医德败坏、科研造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在有关学术评审、评价有舞弊等行为者,经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核实,取消其“无锡市名中医”称号,收回证书,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各参加市名中医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按照要求接受、审核有关申报材料,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违规行为。专家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公正评审、廉洁自律;严禁发生接受请吃或收受礼品、礼金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加市名中医推选的候选人、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名中医推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无锡市名中医推选管理办法》(锡卫规〔2014〕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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