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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十四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2022)

发布时间:2023-02-14 14: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卫规发〔2022〕1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无锡市“十四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十四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23号)、市委市政府《无锡市卫生健康“三名”战略实施意见》(锡委发〔2019〕75号)、《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锡委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一批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具有无锡特色的中医药重点学科,提高我市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学术地位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以下简称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十四五”期间的评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是在全市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较高学术影响力,或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面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含属地部队和社会机构)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医教研产协同的中医药传承创新平台,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和传承创新为根本,主要加强学科能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机制等方面建设,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传承创新人才,产生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实施、择优支持、引领示范、整体提升”的原则,坚持传承创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协调发展。项目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建立动态高效的运行模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研究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中医药传承研究,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学术流派的整理挖掘,致力中医药科学内涵的现代阐释和实践创新。开展高水平临床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及相关规范的临床疗效评价体系,建立高质量诊疗方案,开发高水平诊疗技术,制定高层次指南标准。开展成果转化应用研究,打造衔接科学研究与产业开发的平台,转化应用中医药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开展技术应用推广研究,通过学术会议、继续教育项目、基层人员培训等,普及和推广先进诊疗技术及规范,提升行业内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三名”战略学科建设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平台规划布局,根据单位申报、组织评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二部分  项目设置

第七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包括下列层次及类别:市中医临床医学中心、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市中医药培育学科。

学科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及历年修改单为依据,中医学与中药学按三级学科设置。

第八条  市中医临床医学中心“十四五”发展目标

学科中医药优势特色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主攻研究方向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发至少2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临床诊疗技术,制定至少1项省级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完成中药新药临床前研究或开发院内制剂不少于1个,成果转化不少于1项。能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中医药类国家级科技奖励或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等重大科技成果,在中文核心及SCI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相关高质量学术论文和出版论著。聚焦提升中医药学术研究水平,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方面有显著突破,建立高水平、大样本的临床研究基础平台。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学科团队人才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博士学位人员、省级及以上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比例高。引入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等建立工作室。教学建设有成效,有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根据不同层次、类别人才的培养目标形成较完善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资料;参编至少1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举办国家级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与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系统、图书资料等设施条件优良,可支撑本学科高水平传承研究工作。经过“十四五”建设,在新一轮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省级中医临床医学创新中心,中医药领域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项目评审中增加创成数量。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中医临床医学中心1-2个。

第九条  市中医临床医学中心申报条件

1. 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学科的学术及临床诊疗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 已列入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单位或省中医临床医学创新中心、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已建有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或引入太湖人才团队者优先。

3. 对本学科在中医临床或中医药开发研究上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和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项目。

4. 近5年获得中医药相关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排名第一的省级科技成果奖3项及以上。

5. 近5年获得中医药相关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项及以上。

6. 学科带头人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原则上年龄60周岁以下,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同事,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一般担任省级及以上学会主委或副主委,或为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中医药领军人才等。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中医类别医师比例(非中医科室:中医类别医师和经过2年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系统培训的临床类别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大于60%,博、硕士比例大于60%。

7.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开放床位数不低于80张。

8. 中医药内涵丰富,特色优势明显。原则上近3年门诊中药饮片(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平均使用率≥50%,出院患者中药饮片(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平均使用率≥70%,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平均比例≥20%,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平均比例≥85%;本专科自制制剂至少2种。

9.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3年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违反科研诚信事件。

10. 已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内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十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十四五”发展目标

学科中医药优势特色明显,发展前景良好,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主攻研究方向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开发至少1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临床诊疗技术,完成中药新药临床前研究或开发院内制剂不少于1个。能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取得中医药类排名第一的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重要科技成果,在中文核心及SCI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本学科相关高质量学术论文和出版论著。聚焦提升中医药学术研究水平,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方面有明显突破,建立高水平临床研究数据库。在承担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学科团队人才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博士学位人员、省级及以上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达到一定比例。引入国医大师、院士、岐黄学者、省级及以上名中医等建立工作室或太湖人才团队。教学建设有成效,有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根据不同层次、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形成较完善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资料;探索创新中医临床教学方法和手段;举办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与省内外著名学术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系统、图书资料等设施条件较好,可支撑本学科高水平传承研究工作。经过“十四五”建设,增加新一轮国家中医药重点专科,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市级及以上中医临床医学中心的创成数量。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中医药重点学科2-3个左右。

第十一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1. 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学科的学术及临床诊疗技术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 已列入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或国家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已建有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或引入太湖人才团队者优先。

3. 对本学科在中医临床或中医药开发研究上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和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项目。

4. 近5年获得中医药相关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至少1项。

5. 近5年获中医药相关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及以上。

6. 学科带头人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硕博研究生导师者优先,年龄60周岁以下,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同事,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一般担任省级学会副主委或专业组长及以上,或为省名中医、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中医药领军人才等。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中医类别医师比例(非中医科室:中医类别医师和经过2年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系统培训的临床类别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大于60%,博、硕士比例大于50%。

7.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齐全的医疗设施条件,开放床位数不低于60张(以门诊为主的科室酌情放低要求)。

8. 中医药内涵丰富,特色优势明显。原则上近3年门诊中药饮片(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平均使用率≥35%,出院患者中药饮片(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平均使用率≥60%,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平均比例≥10%,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平均比例≥65%;本专科自制制剂至少1种。

9.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3年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违反科研诚信事件。

10. 已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内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十二条  市中医药培育学科“十四五”发展目标

市中医药培育学科主要基于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支持中医药学重要、新兴领域的学科建设。学科中医药研究方向明确,发展前景良好,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市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主攻研究方向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开发至少2项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临床诊疗技术,完成中药新药临床前研究。具有较为扎实的研究基础,能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取得中医药类排名第一的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重要科技成果,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本学科相关高质量学术论文。聚焦提升中医药学术研究水平,在本学科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方面有突破,建立内容完整、实用性强的数据库。在承担中医药中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科带头人有一定学术造诣,组织能力较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学科团队人才结构较合理、团结协作,硕博士学位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引入国医大师、院士、岐黄学者、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建立工作室或太湖人才团队。教学建设有成效,有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根据不同层次、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形成较完善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资料;探索创新中医临床教学方法和手段;举办市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与市内外著名学术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系统、图书资料等设施条件良好,可较好地满足本学科传承研究需要。经过“十四五”建设,在新一轮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等项目评审中增加创成数量。

本周期支持建设市中医药培育学科6-8个。

第十三条  市中医药培育学科申报条件

1. 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学科的学术及临床诊疗技术处于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 已列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或建设单位。已建有高层次人才工作室或引入太湖人才团队者优先。

3. 对本学科在中医临床或中医药开发研究上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项目。

4. 近5年获得中医药相关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优先。

5. 近5年获中医药相关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局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5项及以上。

6. 学科带头人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同事,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市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一般担任市级学会副主委及以上或为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

7.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齐全的医疗设施条件,开放床位数不低于40张(以门诊为主的科室酌情放低要求)。

8. 中医药内涵丰富,特色优势明显。原则上近3年门诊中药饮片(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平均使用率≥20%,出院患者中药饮片(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平均使用率≥50%,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平均比例≥10%,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平均比例≥60%;本专科自制制剂至少1种。

9.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3年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违反科研诚信事件。

10. 已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内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部分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实行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等。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属地管理,主要包括:配合做好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申报、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统筹本辖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争取本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督促所辖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协调解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等。

第十七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科建设保障机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目标、主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等方面)、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问题,落实项目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其他资源及制度保障,依法依规用好财政资金,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带头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负责主持项目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项目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建设任务和管理制度;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编报预算等,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案;制定落实本项目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成立学术委员会,为创新中心发展提供专业和智力支撑,成员包括本领域高层次专家、高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已担任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得重复担任本市其他重点学科项目的带头人或技术骨干。

 

第四部分  申报与评审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药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在全市发布申报通知。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已获得“十四五”期间本级财政资助的可参加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申报,但不再给予财政资助。

第二十条  申报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类申报、分级审核”的原则。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按类别组织申报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市属和属地部队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市(县)区属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

1. 初审。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申报通知的规定要求的进入评审环节。

2. 评审。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3. 确定。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申报单位学科(团队)建设需求等情况,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五部分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应与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等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目标,综合集成;应有明确的学科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性研究课题;应积极与高校、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学科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学科(团队)带头人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目标、建设进度、阶段目标、任务内容、考核指标、经费筹集、经费预算和权利责任等内容,目标责任书作为学科建设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学科(团队)带头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指标和目标责任书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基本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并在承担人才培养、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申请调整目标责任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原目标任务进展及调整后的目标任务等。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经审核同意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目标责任书及经费预算报备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应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但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1. 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2. 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3. 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

    4. 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5. 受刑事处罚的;

    6.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影响正常履职的执业资质的;

    7. 其他被认定可以申请更换的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拟更换项目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向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则中止项目执行,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1. 末经批准而擅自变更项目带头人或其他重要事项者;

2. 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信誉者;

3. 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 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执行定期评估要求,或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学术报告、鉴定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无锡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CM Key Discipline Program of Wuxi Health Commission”)。所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参与人在相关成果上有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所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所购置或者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部分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市、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项经费和项目所在单位不低于1:1比例配套的经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资助经费由所属管理部门纳入预算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拨付,资助标准另行制定。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建设经费由举办实体投入。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项目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经费使用要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比例恰当、合理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成果推广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研究相关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由学科(团队)带头人负责,报所在单位项目管理职能科室审批。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对经费使用效益开展评估。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年度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随同项目验收评估材料上报。

 

     第七部分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对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开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自评自查、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期末验收,可以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两者结合。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无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验收评估指标》《无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1. 自评自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照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目标责任书和检查验收标准,对阶段目标、具体计划、实施进度、推进措施、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2. 年度检查。每年9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将年度本单位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学科(团队)建设与发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每年10月,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优秀的项目给予20%年度经费奖励,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下浮20%年度经费。

    3. 中期评估。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拟于2023年底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为:项目条件建设情况、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项目研究发展情况、研究水平提高情况、支持措施落实情况、阶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适时开展项目评估。实行竞争性中期评估,即无条件接受相近专业竞争挑战,在项目名额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优胜劣汰。对进展较好、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学科予以表彰;对未按规定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将取消建设资格。

    4. 终期验收。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拟于2025年开展项目终期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作全面评估。验收评估完成后,形成项目建设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终期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直接纳入下一周期项目建设;终期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称号,取消该项目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终期验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 目标责任书建设目标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不到60%;

    2. 所提供的验收评估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擅自变更学科组建单位、学科(负责人)带头人或目标责任书内容等;

    4. 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5. 其他被认定为可以直接给予不合格评定的情形。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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