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
时间:2023-12-22 14:33 来源: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14/2023-00062
- 发文日期
- 2023-12-13
- 公开日期
- 2023-12-22
- 文件编号
- 锡卫规发〔2023〕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卫生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文件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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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52号)精神,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以下简称《手术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现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方可由具备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持有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确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无需出具《手术证明》。
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登记和查验申请对象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出具《手术证明》。
(一)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医院病历卡等证明材料,先到现居住地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再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证明手续。
(二)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本人提出申请,先到现居住地镇(街道)登记查验其身份证、医院病历卡等证明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再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证明手续。
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7〕43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样本)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