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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7-12 13:4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管理,提升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诊疗能力与技术水平,参照《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本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申报、遴选、建设、评审、确认和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是指具备中医药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合理、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中医药诊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专科。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申报单位可为全市中医类医院和设有中医科(含中西医结合科,下同)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评审和复核工作。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组织申报和业务指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负责本专科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要求,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实施开放动态管理,坚持自主申报、公平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重点扶持、定期复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每4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并作为一个管理周期。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评价标准》,依据申报单位和申报专科进行分类,作为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评审和复核的依据。

  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申报通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专科,准备申报材料,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市级组织专家对申报专科开展评审和复核,经评审或复核合格的择优确认为“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和“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名称应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基础,依据国家、省中医药重点专科评审申报项目名称设定。对中医类医院医技科室申报市级重点专科的管理适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申报的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科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有独特的技术专长,在专科临床疗效、中医学术水平、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达到同类专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医疗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

  (二)专科学科带头人在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到引领作用;

  (三)专科人才梯队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具有一定数量较高素质的后备人才;

  (四)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五)不同类别专科应分别符合《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评价标准》分类标准。

  第八条  截至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

  (二)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五级及以上伤残,且医疗过错行为在产生损害后果中的原因为完全或主要因素;或者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造成患者五级及以上伤残,且医疗机构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三)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生重大违法事件。

  第九条  专科申报应遵守诚信原则。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同时取消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管理。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建立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受聘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胜任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和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且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纳入不良诚信记录管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审单位的;

  (二)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被评审单位提出其他合理回避理由的。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材料初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方式,对申报专科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和建议。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审议,择优确定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和建设单位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为“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或“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已确认并期满4年(按确认发文之日起计算)的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评价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合格的,发文确认为“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复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称号。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经推荐评审为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的,不再纳入复核范围。

  第十四条  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2年,其所在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逐级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评审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评审,但最长不超过2年。评审合格者确认为“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逾期未申请评审或者评审不合格者取消“无锡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  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在年度预算内予以专项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给予适当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无锡市医学重点专科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在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学术任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七条  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要将专科建设和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在人员、经费、机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要制定完善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规划,以提升临床疗效为核心,以传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疑难疾病诊疗水平,推动专科诊疗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学术和技术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评价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无锡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20版)》(锡卫中医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5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3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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